简介:<正>问:股份制企业合并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时,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不同的项目应如何处理?答:股份制企业的会计报表项目主要是参照工商企业报表项目设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项目和股份制企业的会计报表项目有所不同,对不同的项目在合并会计报表时需作如下处理:1、外商投资企业报表(简称外表,下同)中的“有价证券”项目,合并报表时在股份制企业合并报表(简称股表,下同)中列“短期投资”项目。2、外表中的“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项目,合并报表时应根据其反映的内容在股表中分别列“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等项目。3、外表中的“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其他无形资产”三项,合并报表时在股表中合计列“无形资产”项目。4、外表中的“开办费”、“筹建期间汇兑损失”、“递延投资损失”、“其他递延支出”、“待转销汇兑损失”五项,合并报表时在股表中合计列“递延资产”项目。5、外表中的“应付工资”项目,合并报表时在股表中列“其他应付款”项目。6、外表中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合开报表时在股表中列“应付福利费”
简介: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执法行为不当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都应负赔偿责任。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唯一的一部规范税收征纳行为,调整征纳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只规定了对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征税过程、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不当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没有作出赔偿规定,更没有规定如何赔偿。这不能不说是税收立法的一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