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通过对现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案例分析和行政前置要件的学理分析,造成本罪名适用较少的原因主要是刑事不法依赖于行政不法判断,但是行政前置要件的前提模糊,“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所规定的主体不明,责令改正的性质和内容均没有相关规定,导致行政法与刑法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衔接。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合理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作出的标准,增加相关权利人的救济途径,破除行政不法对刑事不法判断的制约。
简介:本刊上一期重点报道了合肥市“8·2”重大火灾,樊荣、丁家兴等人在生产聚苯乙烯的车间内违章进行电焊,结果酿成大火,合肥市天合公司76.4万元的财产付诸一炬。很多读者在痛心之余可能非常关心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8月20日,施工队负责人樊荣和电焊工丁家兴已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天合公司的一名负责人也取保侯审在案。几名犯罪嫌疑人虽尚未审判,但现在不妨让我们就此事谈谈他们可能涉及的责任事故罪,仅作一家之言,供诸君参考。任何一个罪都不外乎由犯罪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方面构成,责任事故罪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分析:其一、什么人(构成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有人一提起责任事故就习惯性地认为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