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市场竞争说到底就是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之争,创造名牌就是为了打造品牌良好的商誉。商誉作为商主体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增强商主体的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明确对商誉加以规定的仅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在民事立法中则依法人名誉权的规定来保护商誉,此种立法模式无法实现对商誉的有效保护。本文指出,立法应确立商誉的权利地位,商誉权的性质应采商事人格权说。我国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在民法典的人格权一编或章中明确商誉权的独立法律地位;同时在民法典外另行设立商事通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商事通则中规定商誉权的内容。此外,还应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规定。
简介:TPP协议中版权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TRIPS标准,其中对于作品复制权和保护期的规定更是如此。TPP协议使得网络环境中被搁置一段时间的“临时复制”又重回争议的“风口浪尖”。对于“临时复制”问题,美国和我国有不同的出发点,那么我国对待临时复制应当是“拒之门外”还是“引狼入室”?过度延长作品的保护期会剥夺创作者运用文化遗产进行再创作的能力。著作权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应当通过保障公众有适当的机会接近和利用作品实现。网络环境中作品传播成本的降低和增殖速度的加快使得应适当“限制”作者的专有权,形成利益平衡的格局。
简介:中国因历史、地理、科技和意识等原因,积累了较多的海洋问题。为解决这些海洋问题,中国提出了具体的海洋政策,包括优先使用政治方法解决海洋争端,兼顾他方立场提出"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合作制定规则、管控危机、资源共享的基本政策,坚持"双轨思路",提出"和谐海洋"理念等。它们蕴含丰富的文化要素,体现了中国文化以和为贵的特质。同时,中国的这些海洋政策,不仅具有国际法的基础,而且经实践检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符合国际海洋发展趋势。为此,国际社会应积极支持中国的海洋政策,使中国在搭建海洋平台、加强海洋合作、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维护海洋安全和秩序、实现人类与海洋的和谐共处作出更多的贡献,以确保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的国际法制度和国际秩序。这是国际社会的重大责任和应有职责,也是传承中国文化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