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安全审查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涵盖的层面和内容十分广泛,既涉及技术,也涉及立法和管理等问题.美国拥有较为成熟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有完善的网络安全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在管理层面,有网络安全审查机构以及一整套的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审查手段、信息通信技术供应链审查等防线,以重点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美国之所以成为信息强国,离不开其网络安全保障、信息通信技术自主可控和管理体制的健全,其中一个重要制度便是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既控制了产业,又影响了世界,极具借鉴意义.目前,中国是网络大国,但还不是网络强国,大量外国信息技术产品已经深度渗透至中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国面临着严峻的网络安全保障、信息通信技术自主可控和网络安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挑战.要想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网络安全审查必然要成为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中国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信息技术通信产品、服务、系统以及相关投资领域开展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的审查,并建立完善的适应中国国情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简介:对于“伊斯兰国”是否会对中亚地区安全构成威胁以及这种威胁的程度如何,国内外学术界的看法存在诸多分歧。“伊斯兰国”通过招募中亚地区的人员和对各国的边界进行袭扰,并通过意识形态宣传扩大其价值观在中亚地区的影响力等方式,的确对该地区安全形势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不过,“伊斯兰国”对中亚安全形势的影响是有限的。这主要是因为,“伊斯兰国”在国际反恐联盟的打击下,地面作战部队被限制在叙利亚-伊拉克境内,无法在中亚地区开展直接的攻击。此外,由于中亚伊斯兰特殊的发展经历,使“伊斯兰国”的意识形态在当地缺乏群众基础。这些因素,决定了“伊斯兰国”对中亚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促进该地区部分极端势力思想的进一步激进化或激励部分恐怖分子发起“独狼式”恐怖活动等。随着“伊斯兰国”的战场失利,部分“圣战”分子回流中亚,需要对“伊斯兰国”与中亚安全之间的关联性予以更多关注,并尽早研究对策。
简介:食品安全是我们生存的基础,食品安全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欧洲《食品安全基础法令》为食品安全的监管提供了新的法律性基础,政府据此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对食品安全和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但是企业自由经营权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权利,政府不能过度地对其进行干预。本文从基本权利角度出发,讨论了《食品安全基础法令》与基本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食品安全基础法令》与基本权利之间界限,以及政府对企业经营自由干预的方式和程度。
简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担当人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人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人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人。
简介:公民及公民意识是现代宪政运动的产物,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与现代公民意识可以说互为表里,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家凝聚力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国民,即公民对待国家或政府的态度。国家凝聚力的核心要素是人民与政府之间公信力与向心力的互动关系,而向心力又体现为人民对国家或政府的信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由于整个国家,包括政府官员都是由国家的公民组成,所以,公民的基本素质即公民意识在国家状况和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即公民意识与国家凝聚力呈现正相关系:公民意识的强弱决定国家的文明程度高低;公民意识的状况决定国家公职人员的素质;公民意识的强弱程度制约着国家法治建设的状况;公民意识的强弱影响着政府官员的廉洁状况。可以说公民意识的强弱决定着国家凝聚力的状况,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今天,如果没有现代公民意识的成功培育,一个民主法治的现代国家,一个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凝聚力的民族和政府国家都是无法相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