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府机关中的街头官僚是指处于基层或一线,直接与公民打交道的政府公务员。他们处于政策执行的末梢环节,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对公民实施赏罚决断。街头官僚特殊的身份、地位和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与众不同的行动逻辑。街头官僚一般的行动逻辑可以归纳为四个典型的方面:激励不足,职务晋升机会的缺乏导致激励不足;规则依赖,安全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促使他们在照章办事的逻辑中寻求免责;选择执行,即在约束条件下选择理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和最有利可图的政策执行;一线弃权,即刻意规避某些麻烦的、危险的、需要更多付出但难以见成效的工作,并日益远离一线或现场。对街头官僚的责任控制,必须从管理的、法律的、政治的和道德的四个方面入手,并运用相应的控制工具。
简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对于那些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或关联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主体,执行过程中的规制方法主要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但对于那些既非公司股东,又非公司管理层,却隐身幕后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则直到限制消费新规出台才得以在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规制范围。目前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立法性文件和理论研究多是在上市公司语境下进行探讨,其列举的判断标准对于执行实践缺乏可借鉴性。本文结合案例,归纳了执行实务中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即对人事权、财务权及经营管理权处于支配地位。同时也指出,实际控制人是一个框架性的概念,其产生本就是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司治理实践,故而难以廓清其边界,也无法对其判断标准加以穷尽。在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时,需权衡有限责任制这一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裁判者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执行案件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实际上是行使执行命令权的一个缩影。执行命令权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其所处理的决非外界常常误解的事务性工作,此项权力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只有对执行命令权予以科学配置,才能保障此项权力充分行使。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内容中对现行执行体制改革中执行命令权配置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简介:恩格斯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537页)。因此,任何社会经济控制系统,都是一个物质利益关系的耦合系统。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物质利益在经济控制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这个系统的控制关系首先表现为各种物质利益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在其中,可以区分出两种基本的制约关系:一是个别利益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二是个别利益与总体利益(或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经济系统的控制,是通过两种物质利益相互制约关系实现的。在商品经济中,物质利益是自动控制的客观基础。在这里,物质利益具有双重的控制论意义:第一,它是经济控制信号的实体或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