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转让定价调整,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按程序进行调整的一项工作。它是反避税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转让定价调整工作起步较晚,调整工作一直处在探索阶段,具体操作难以向纵深发展,下面,我就如何搞好转让定价调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结合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谈一些具体做法和体会。一、明确转让定价的定位以及调整的范围(一)转让定价定位问题转让定价是避税的最主要形式,当前我国对避税在法律上没能明确的界定。根据OECD组织税务专家的意见,避税不违法。但税法规定对因转让定价而
简介: 摘要:在实践中,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隐名持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代持股行为为法律所允许。由于隐名股东的名字未在公司文件和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实际出资人所享有的仅是对名义股东主张的投资权益,实际出资人对股东权利的行使往往需名义股东的配合。然而,实践中存在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基于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事实的信任,径直向隐名股东受让股权的情况,此时,隐名股东径直处分股权的行为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容易引发争议,解决该类纠纷需对实际出资人身份进行认定,并需根据转让标的的性质来区别判断转让行为的效力。
简介:与大型的博物馆/美术馆机构及商业画廊所操控和主导的主流体系相比,非营利艺术机构的面貌是更为独立的,更为提纯化的艺术语汇表达。当然,博物馆/美术馆机构也是非营利艺术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目前来看,这一界定愈来愈面临着边界模糊的挑战。本专题聚焦"非营利艺术空间"这一语词概念,提请从学术梳理和案例调研的角度去关注这一作为"第三力量"存在的广大疆域。严格意义上的非营利艺术空间可以是更有原生性,自发性和实验性的场所,对于一个良性健康又茁壮的艺术生态系统而言,这一类型的艺术空间当然是越多越好。但是归根结底,重要的不是空间形态,而是对"新的可能性"这一老生常谈的,对未知世界的一种展望,也是一个前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