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缺席判决及公告送达监督缺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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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推定送达,对于公告送达进而缺席判决的案件,一般都是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才知晓此事,其上诉权已丧失,向检察机关申诉可以说是当事人最后的司法救济渠道,如何让保障其权力的实现,值得深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20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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