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但致人轻伤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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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王某、李某预谋准备杀人劫财。当日11时30分许.王某、李某来到某村口蹲守等待目标。被害人张某骑自行车正好经过此地,两人拦住张某,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对张某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乱扎乱捅。张某边躲边大喊“救命”。这时正好孙某驾车经过此地,见状就吆喝一声:“你们干什么,警察来抓你们了。”王某、李某害怕逃跑。后被巡逻的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张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并且身上带有350元现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