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他人又窃回的行为性质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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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孙某借用亲戚弓某的车辆后,通过伪造弓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证将车质押给被害人薛某,从中骗取7万余元,随后又将车偷回还给弓某。在整个案件中被告人实施了诈骗和盗窃两个行为。在诈骗行为中,根据善意取得原则实际的被害人应是弓某而非薛某,只有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后薛某的被害人身份才得以确立。显然,盗窃行为的实施只不过服务于被告人诈骗行为的既遂。因而根据牵连犯判断规则可以认定两行为之间构成牵连关系。因此,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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