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特殊身份剥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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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国有资产法》重新设计了出资人制度,使之类同于“纯粹的出资人”,但这些制度未能按立法者所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本质根源在于立法者忽视了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的特殊身份,以及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之后仍生效的与出资人机构有关的法规,这些法规所赋予出资人特殊的职权,注定其不可能成为“纯粹的出资人”。为此,必须正视企业国有资产的属性,从立法层面解决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虚位”“越位”问题,对其适当的放权、还权、赋权及分权制衡,才能为不同样态的企业国有资产配置适格的出资人主体,最终使企业国有资产产生最大的经济利润,进而造福于国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