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立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动物可作为道德上的“形式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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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物常常被置于道德上的客体地位,这忽视了动物的道德价值。应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树立一般性原则,承认人与动物之间存在道德上的形式平等关系。"形式主体"本身具备的独立价值能够在动物保护法制中培植起大量积极义务规范,从而真正推动动物保护法制的进步、发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黑河学刊》 2012年5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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