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法营运事件透视省人大的社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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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钓鱼执法没有解决如何公正认定非法营运的问题。广东省内的主要法源有国务院的运输条例、省交通厅的批复。实务中认定的标准趋于简单,有的有悖于常理。在对省人大可能的九个监督路径进行分析之后,发现最有效的制定地方法规的路径是不可行的,个案监督同样违法。目前,只剩下间接发挥省人大影响力这一途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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