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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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嫖宿幼女罪就其性质来看,实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形,其侵害的法益主要还是包括性自由权在内的幼女身心健康。由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其法定刑的设置也不符刑罚目的,更有违平等保护的刑法价值观,因而刑法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回归到强奸罪中去。
作者 谭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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