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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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13年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