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代表资格应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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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是一起发生在一年前的选举案。案子虽早作定论,但由此引出的选举理论问题仍需探讨,尤其是在即将举行县(市)人大换届选举前夕。2002年12月18日为某县乡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投票选举当日,某镇甲选区部分选民分别在选票的空栏内填写了乙选区选民陈某(非候选人)。结果,陈某在甲选区“双过半”(即应到选民和获赞成票都超过半数)。围绕陈某能否当选为该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该镇选举委员会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当选结果无效。其理由是:陈某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提名的法律要求。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楚天主人》 2003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3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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