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坏帐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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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中,也要求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单位由于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因债务人意外死亡、调离等原因,示能及时结清暂付款和应收款项,因而长期挂账。有的单位因无法收回应收款项而挂账长达8年之久,虚增了资产数额。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中没有引入“坏帐”的概念,也没有提及暂付无法收回时的处理方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规定,对确定夫法收回的预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但没有说明核销方法。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也没有该事项的规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事业财务》 2001年3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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