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最早的惩治贪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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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吉林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7年2月13日由吉林省政府公布。《条例》共10条。第一条,为教育干部,严明纪律,防止贪污浪费,发扬廉洁作风,而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部队、政权机关、学校、公共团体、财经机关、工营事业人员。第三条,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贪污、盗窃和侵吞公有财物者,挪用公有财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兰台内外》 2002年2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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