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赃罪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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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什么是赃罪?晋代律学家张斐最早给“赃”下了定义;“货财之利谓之赃”。其言简约而概念明确,意思是以非法手段获得货财之利的叫“赃”。唐、宋、元、明、清历代刑书均有“以赃致罪”的说法。“监守自盗之赃”、“彼此俱罪之赃”、“取与不和之赃”等等写诸律文,见诸判案。元季曾把官吏贪赃之罪专称“赃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3年5期
出版日期 198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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