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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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获得授权并非一步到位,而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授权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这些因素之间怎样合理地界定和排列组合,以此形成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为授权机关分批授权,定下一个相对客观与合理的标准。
作者 鲁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研究》 2015年5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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