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责期间违反竞业限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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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陶某从2002年起到扬州市某包装公司工作。2010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第一、二条约定:公司聘用陶某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具体从事包装机械电器及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装配、售后服务及电工的管理和其他任务,职务为电器自控组组长;协议第四条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约定:工资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竞业补偿及组长技术补贴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每月1200元.加班、效益工资根据实际发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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