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 被判支付22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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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北京的霍女士购买了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在2005年7月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超过60日未交付房屋,房地产公司应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霍女士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然而,直到2007年11月,房地产公司向霍女士交付了房屋钥匙、水卡、电卡。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消费者》 2008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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