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可以作为双倍工资免责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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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曹某通过熟人介绍.于2014年10月2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生产车间副主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曹某感觉遇到职业发展瓶颈,打算回老家工作,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2015年8月20日,曹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在庭审中,曹某称曾向总经理要求过签订劳动合同,总经理称需要等待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后签订,但迟迟未签订。
作者 陈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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