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不断开创新疆依法治志工作新局面——在自治区纪念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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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5月27日)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家制定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地方志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地方志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1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于贯彻党的“依法治国”战略,实现“依法治志”,确保地方志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发展机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 刘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疆地方志》 2016年2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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