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背后的价值取向——中尚公司、龙隐寺公司、南海旅游公司因申请执行人豪州公司与被执行人名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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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00年7月15日,南海旅游公司为建设旅游景点“龙隐寺”,与名泉公司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名泉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海口市近郊面积为200亩的土地(土地证号为:3-0033,以下简称33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以2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海旅游公司,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特区法坛》 2016年7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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