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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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笔者认为,公证机构必须坚持公证的公益性,这是公证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使然,但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能盈利”,盈利与否与公益性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和因果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公证》 2017年5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