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公证事务必须跳出“主辅”思维窠臼——《公证法》第11条、第12条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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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辅'关系是如何形成的我国《公证法》将公证业务区分为'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相关法律释义:'本条(第11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证明业务的规定。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机构的职责权限可以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包括本条规定的证明业务范围和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公证》 2018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