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中煽动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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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严惩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但对于该罪名的立法表述较为概括,尤其在对作为本罪关键构成要件的煽动行为应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在煽动行为概念的认定上,煽动应指以劝说、鼓动、鼓励、敦促、诱惑、请求、命令、强迫、威胁等形式要求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作为煽动目的的"恐怖活动"可适用《反恐法》中对该概念的界定。在对本罪中煽动行为成立犯罪认定的标准上,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的行为,同时应综合考虑一定的情节。在对煽动行为方式的认定上,在明确界定间接煽动的前提下应将间接煽动纳入到本罪中;此外,以言论为媒介的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要求以公开方式实施,而以出版物为媒介实施的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无须区分"公然"或"私人",一律构成犯罪。
作者 陶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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