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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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非法证据的判断(一)关于“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认定《规定》第2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通过本条可以看出“暴力方法”,主要是“肉刑”,指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但是对于“变相肉刑”却没有列举,采取的是相对概括的规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检察》 2017年5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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