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证据的判断(一)关于“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认定《规定》第2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通过本条可以看出“暴力方法”,主要是“肉刑”,指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但是对于“变相肉刑”却没有列举,采取的是相对概括的规定。
天津检察
2017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