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ICSID公约》所作通知的性质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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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ICSID法律制度是当今最为重要的外国投资争端国际性解决机制.中国加入《ICSID公约》时根据其第25(4)条向ICSID发送了一份通知,通知的原意是要限制ICSID对涉中国案件的管辖权.通知作出后至今未改变,其性质和效力在学界具有很大争议,需要予以厘清和辨析.该通知性质和效力的明确对中国完善投资条约的涉ICSID管辖权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时代法学》 2018年1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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