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上的首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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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宪法第14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的规定与宪法序言第一段、宪法的国徽条款、普通话条款以及相关宪法惯例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项严谨的宪法规范,具有规范属性和法效力.宪法上的首都功能主要包括对内政治功能、对外国际交往功能.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一重大改革方略,初衷良苦,措施得力,宪法学理上是站得住脚的.至于“作为首都的北京”的地理范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宪法解释权进行明确.
机构地区 不详
关键词 宪法 首都 北京
出版日期 201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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