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问答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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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问: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产品可以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待遇。(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且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者除外)。(四)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不退税。二问: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率是怎样规定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纵横》 1996年10期
出版日期 1996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