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调整的正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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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规定,“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3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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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辽宁)》 1999年7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