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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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原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5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5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