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渔业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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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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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0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