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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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1年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