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陷害教唆的类型化与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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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陷害教唆理论源自大陆法系的德国,在全球化背景的今天,当年创立该学说所应对的问题同样在中国出现,但是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讨论却多从英美法出发,试图以诱捕侦查的角度从程序上予以解决,而在实体法上对陷害教唆理论着墨不多。诱捕侦查理论和陷害教唆理论解决的都是被教唆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使被教唆者脱于不正。换而言之,被教唆者"不正"是因为不当诱惑或不当陷害,因为诱惑、陷害不当,所以被教唆者转而为"正",即真正不正之人是实施不当诱惑、陷害之人,令人奇怪的是,该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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