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徽州里老人理讼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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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里老人理讼制度是明代基层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在徽州,里老人理讼制度于明初一段时间里曾得到真正的落实,其理讼程序近似于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且至迟从成化初年开始走向衰落。朱元璋设立里老人理讼制度,意在加强乡里社会秩序控制,推行乡里社会"自治"。里老人理讼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一度在排解乡里纠纷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3年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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