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业市场的开放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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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对外开放,灵活多样我国会计市场的对外开放,根据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目前有五种形式:一是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因来华开展业务需要,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设立,由财政部批准。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审查及经批准后对代表处实行业务监督管理有关事项。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华投资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为中国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代表处不得从事法定的审计业务。这种方式主要适用境外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 古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10期
出版日期 1997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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