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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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比OECD成员国高,从收入规模上看,消费税可以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本文从税基特性、税源分布、受益原则和调节功能四个方面,论述了消费税具有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特性,认为将消费税部分税目改成地方税,并逐渐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具有可行性。为此提出了将消费税构建成地方主体税种的政策建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开放导报》 2017年3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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