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以事立案”模式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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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应当摒弃"以人立案"的做法,并采取"以事立案"的模式,才能符合职务犯罪发案的客观规律,避免初查和侦查工作在衔接关系上的错位,并对自侦工作产生积极的促进效果和作用.要实现从"以人立案"到"以事立案"模式的转变,需要正确处理好立案与破案、立案与撒案和撤案与错案的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4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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