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我使用”——兼评九届全国我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刑法第384条第1款“归个我使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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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解释抓住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平等性,体现了进步性。但其也存在不足,如“以个人名义”和“谋取个人利益”等的规定就让人费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