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付款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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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裁判要旨】付款人对提示付款的支票负有法定审查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不得以银行内部规定作为抗辩。付款人履行其审慎审查义务后,合法的付款行为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错误付款的,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衡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和风险。
作者 朱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3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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