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不仅仅让事实说话——扬州市首起火灾原因认定不服行政诉讼案走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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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9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做出裁定: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2003)扬维行初字第6号、(2003)扬维初字第7号、(2003)扬维初字第8号的判决书;二、驳回上诉人扬州市卜桥机械厂的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扬州市卜桥机械厂负担。想弄清这起案件的由来,还得从头说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消防》 2003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3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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