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做出裁定: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2003)扬维行初字第6号、(2003)扬维初字第7号、(2003)扬维初字第8号的判决书;二、驳回上诉人扬州市卜桥机械厂的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扬州市卜桥机械厂负担。想弄清这起案件的由来,还得从头说起。
上海消防
2003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