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民事诉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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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主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来实现,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矛盾重重,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往往难以实现。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案例1易门女童轮奸案2008年12月12日,云南易门浦贝一名12岁女童玲玲(化名)遭三名男子轮奸,易门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三被告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原告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没有支持玲玲一家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是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039.24元。[1]案例2长春盗车杀婴案
作者 高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5年1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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