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共犯制度之历史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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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按照笔者的看法,我国共犯制度采取的是以主体间的'共犯关系'为核心范畴的区分制制度模式[1],即借助'共犯关系'这一核心范畴为所有的犯罪参与行为设定统括式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概括地讲,这里的'共犯关系'包括犯罪参与人处罚条件设计上的'共同关系'和处罚原则设计上的'主从关系'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即以'多元犯罪参与者之间存在客观和主观上相互协同的犯罪性联系'为犯罪参与人受刑罚处罚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5年2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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