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院关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判例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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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条件公式并不能证立因果关系之存在,即便采取法定的条件公式并结合可预见性标准,行为人是否要对结果负责也尚未可知。因为对结果的归属而言,因果关系只是前提,更重要的视角是被增加的风险是否是不被允许的,此时必须结合规范的保护目的进行判断。当结果由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危害行为导致时,不能归属于加功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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