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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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1.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3〕12号3.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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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3年28期
出版日期 2013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