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培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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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培训。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第三条法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0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